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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孩醫療糾紛起訴狀怎麼寫

小孩醫療糾紛起訴狀怎麼寫

美容醫療糾紛發生後,受害者應儘快去做傷害鑑定。鑑定之後,明確受害人的損傷程度,既便於確定合理的治療方案,也有利於加害人承認錯誤,儘快了結賠償糾紛。 此外,受害者還應向當地衞生主管部門投訴。有關部門會根據糾紛的性質進行調查、取證、組織醫療事故專業委員會或法醫鑑定。一旦鑑定結果出來,就會依法公正判決。試圖通過私下交易了結糾紛的,可能會遺留後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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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麼寫醫療糾紛起訴狀

醫療糾紛是指基於醫療行為,在醫方(醫療機構)與患方(患者或者患者近親屬)之間產生的因醫療過錯、違約而導致的醫療損害賠償及醫療合同違約等糾紛。那麼怎麼寫醫療糾紛起訴狀也是勝訴的關鍵,下面提供一些範文供參考。

醫療事故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一審原告):張xx,男,197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xx,常居地:湖南xx公司 身份證號碼:xxx 聯繫電話:xxx 系死者張xx之父。

上訴人(一審原告):劉xx,女,197x年x月xx日出生,户籍地:xxx,常居地:湖南xx公司身份證號碼:xxx,系死者張xx之母。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望城縣高塘嶺鎮衞生院

法定代表人:蘇橋 院長。

上訴人因醫療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望城縣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號民事判決,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撤銷望城縣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號民事判決,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判決認為:“受害人是嬰兒,系農業人口。雖然父母在城鎮打工,受害人不存在工資收入來源和經常居住地等綜合因素,所以原告要求以城鎮居民標準計算損失沒有法律依據。”上訴人認為,一審判決的此觀點是錯誤的。上訴人在本案中所訴求的死亡賠償金應以城鎮居民標準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於2004年5月1日生效的《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此規定是以“繼承喪失説”為理論依據的,“繼承喪失説”是指,即倘若受害人尚在世,他在未來會將獲得的收入作為遺產由其法定繼承人所繼承,由於侵害人的行為使這種未來預期收益的財產喪失,賠償範圍是因受害人死亡而喪失的未來可得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鬆有主編的《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就此亦有解釋:立法上放棄過去的扶養喪失説而採用繼承喪失説,對於死亡賠償金的計算,我們採取“繼承喪失説”,將死亡賠償金的性質確定為收入損失的賠償。一審判決對一審中上訴人提供的旨在證明倆上訴人2003年起在湖南長城鋼構公司上班,在城鎮居住多年,靠在城鎮打工為生活來源的證據的真實性予以了肯定和採信,死者張xx繫上訴人的兒子,是隨父母一起生活的,儘管其是嬰兒,也更因為其是嬰兒,因其父母的經常居住地為城鎮,其經常居住地也應認定為城鎮。也因此倘若受害人(死者)張xx尚在世,他在未來會獲得收入,此收入應按城鎮居民收入標準計算。正如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關於經常居住地在城鎮的農村居民因交通事故傷亡如何計算賠償費用的覆函》(2006年4月3日 [2006]民他字第25號)所明確的:“受害人雖為農村户口,但在城市經商、居住,其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均為城市,有關損害賠償費用應當根據當地城鎮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一樣,不必去考慮死者如果不死也許會回農村,傷者獲賠後也許會回農村。這是對人權的尊重,對生命的尊重,是對弱勢羣體從法律上最大限度上的保護。

二、一審判決認為:“關於精神撫慰金的計算,因被告在本損害事實中,不存在故意也沒有惡劣情節,只是疏忽大意,且死者的自身原因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和直接的原因”,且僅判決賠償精神撫慰金5000元。上訴人認為此判決有違法律、規定,對上訴人有失公平、公正。

1、上訴人在一審中所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金額,是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五十條(十一)的規定: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賠償標準,按照醫療事故發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費計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賠償年限最長不超過6年,及《2007年湖南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2008年3月17日公佈)公佈的全省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293.54元,全省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8990.72元為依據計算的,且充分的考慮了被上訴人責任。(6年×8990.72元×30%=16183.296元)

2、為人父、為人母,失子之痛錐心泣血!!!“幼吾幼以及人之幼”,法官、法律更應有人倫之情啊!!!

三、望城縣人民法院(2008)望民初字第261號民事判決屬明顯的“地方保護”。

上訴人是xx省人,(2008)望民初字第261號民事判決能讓我不認為是“地方保護”之產物嗎!

1、上述兩點上訴事實和理由可見(2008)望民初字第261號民事判決屬明顯的“地方保護”。

2、審理此案的望城縣人民法院高塘嶺法庭與被上訴人高塘嶺鎮衞生院緊鄰,地域之特定,能讓我認為(2008)望民初字第261號民事判決不是“地方保護”之產物嗎

3、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0條的規定:“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準計算”,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黃鬆有所闡明的:“釋明制度是現代民事訴訟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作為妥善化解社會糾紛機制的和諧主義訴訟模式同樣離不開這一制度。釋明制度從內容上看,就是指法官在訴訟過程中,通過適當的方式讓不明確的事項變得明確起來。一般包括:當事人的陳述和主張有不明確的,法官應當促使其加以明確;當事人的聲明有不適當的,法官應當通過一定的方式加以消除;當事人提供的訴訟資料不充分時,法官應當要求其補充等。釋明制度的內容可以分為案件事實的釋明和法律問題的釋明兩個方面。在案件事實的釋明方面,法院不應僅僅接受和利用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而且也應當督促雙方當事人使自己的陳述完整,以達到澄明案件事實情況的目的,即法院承擔對案件事實釋明的義務。法院在案件事實上的釋明,主要包括有關訴訟請求的釋明、有關事實主張的釋明和有關訴訟證據的釋明等”。即使按農村居民標準計算損失,也應按《2007年xx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所公佈的“全年農民人均純收入4098元”計算損失額,可一審法院既未按《2007年xx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所公佈的“全年農民人均純收入4098元”計算損失額,也未“釋明”要求上訴人提交《2007年江西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作為證據。

綜上,敬請二審法院依法改判,以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