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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承擔次要

醫療糾紛承擔次要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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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承擔次要責任是什麼意思?

醫療糾紛責任程度的認定  1.責任認定權限由低到高依次為:科室質控小組、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縣醫療糾紛調委會、醫學會、醫療司法鑑定、法院判決。  2.醫療糾紛經院外權威機構鑑定的,根據該鑑定機構意見確定責任程度。  3.醫療糾紛未經院外權威機構鑑定的,由醫院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綜合分析醫療過失行為在導致損害後果中的作用來判定醫療糾紛的責任程度。  責任程度分為:  ⑴完全責任(100%):指損害後果完全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的。 ⑵主要責任(75%):指損害後果主要由醫療過失行為造成的,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⑶對等責任(50%):指醫療過失行為與其他因素造成損害後果的作用大致對等。  ⑷次要責任(30%):指損害後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次要作用。  ⑸輕微責任(15%):指損害後果絕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醫療過失行為起輕微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