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險中醫療事故責任賠償規定是什麼?
一、車險中醫療事故責任賠償規定是什麼?
車險中醫療事故責任賠償規定是需要根據責任的大小以及損害的程度來確定,最終的賠償。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鑑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併予以賠償。”根據上述規定,醫療費的計算主要是以“必須”為其標準。
2、所謂必須,解釋上應當以合理支付為必要。受害人在什麼情況下花費的醫療費構成合理,為事實問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加以確定。例如,交通事故受害人擅自住院、轉院、自購藥品、超過醫療通知的出院日期而拒不出院、擅自在指定醫院以外多處就醫、治療非交通事故損傷或疾病所花費的醫療費用,便不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醫療費範疇內。醫療費支出的憑據,應為縣級以上直屬醫院的醫療收費單據,在沒有這樣醫院的地區,如需緊急搶救交通事故受害人或者治療輕微創傷,也可以是其他醫療單位的醫療收費單據。
3、交通事故結案後,如果受害人的身體尚待康復而需要進行繼續治療的,致害人還應當根據確需治療的實際情況賠償必需的費用。其程度的確定主要由醫院的醫生來證明,應有相關醫生出具相關的證明。根據醫院診療的一般情況,醫療費主要由診療費、醫藥費、住院費等幾項費用構成。
二、交通事故醫療賠償規定是什麼?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超過交強險賠償的損失,由第三者責任險進行賠償,對於標的車及標的車上人,標的車駕駛員的賠償由車損險,車上人員和駕駛員座位險進行賠償。
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機動車未參加的,由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在相當於相應的交通事故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
醫療事故發生之後,相關有責任的人員肯定是需要對此進行一定的賠償,那麼是需要提供相關的憑證的,比如説在賠償醫療費用這個方面的話,就需需要由醫療機構出具相關的憑證,還有就是誤工費需要證明務工的收入和具體誤工的時間才能夠計算最終的誤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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