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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醫的行為有哪些

非法行醫的行為有哪些
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非法行醫主要應包括下列6個方面:
1)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
2)逾期不校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仍從事診療活動的,或者拒不校驗的。
3)出賣、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4)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範圍的。
5)使用非衞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衞生技術工作的。
6)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根據《執業醫師法》,非法行醫應包括下列2個方面:
1)未經批准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
2)或者非醫師行醫的。
根據《母嬰保健法》未取得國家頒發的有關合格證書的,有下列行為之一:
1)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或者醫學技術鑑定的;
2)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
3)出具《母嬰保健法》規定的有關醫學證明的。
或者出具有關虛假醫學證明或者進行胎兒性別鑑定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使用非衞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衞生技術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衞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標籤:行醫 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