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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責任訴訟時效是多久

醫療機構與患者在確定醫療事故的損害責任時,難免會產生一些糾紛,而解決這類糾紛最好的辦法就是訴訟。但此時當事人就要注意醫療損害責任訴訟時效的問題了,到底醫療損害責任訴訟時效是多久?以下是具體介紹。

醫療損害責任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醫療損害責任訴訟時效是多久

受害人通過訴訟途徑尋求司法救濟,首要條件就是符合法律關於訴訟時效的規定。訴訟時效直接關係到受害者被侵害的權益能否得到保障,侵害人是否將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因此,在不過分造成訴累同時充分保障受害人通過訴訟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保護其合法民事權益的請求的有效期限有着重要意義。

在醫療損害賠償的案件中,都存在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競合。按照我國法律,請求權競合時只能選擇其中一種請求權的規定,法官在醫療糾紛案件的審判實踐中允許患者選擇更有利於自己的請求權即提起違約之訴或者侵權之訴。那麼,以侵權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其時效規定應該是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第一項,“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訴訟時效從知道和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計算。但是由於醫患雙方掌握知識和信息的不對等性,以及醫療損害後果的潛伏性和隱蔽性。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中,應該從有利於患者的角度出發,儘量不用“應當知道”的推測性標準來計算訴訟時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一百六十八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後經檢查確診並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顯然也傾向於以受害人“明確知道”為主要標準,而非“應當知道”為主要標準。

由於醫療行為的特殊性(尤其是在長期內經過多家醫療機構治療的情況下),以及患者掌握醫學知識和病況信息的不足,僅以知道“權利被侵害”為起點是不足以切實保護受害人的權利的。因為存在患者發現損害後果時,由於事隔久遠而無法確定侵害人,因此也在一定時期內無法起訴的情形。在這種情況下,有必要以知道“損害後果”和“因果關係”為起點計算訴訟時效。當然,對“因果關係”的知道只是能確定侵害人為準,而不要求知道詳細具體的因果關係分析。因為這種情況應該屬於《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七條:“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中的特殊情況。

二、如何確定醫療糾紛訴訟請求

一般醫療損害賠償糾紛訴訟請求的項目及數額確定如下:

因就醫治療支出的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具體數額確定同醫療事故損害賠償區別不大。

因致殘而主張的項目。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後續治療費。

殘疾賠償金計算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不同,表現在:計算標準不同,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計算;年限不同,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撫養人生活費計算與醫療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亦不同,表現在:計算標準不同,按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六十週歲以上的計算年限不同,六十週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週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因死亡而主張的項目。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患者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六月總額計算。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二十年計算。六十週歲以上的同殘疾賠償金計算。

精神損害撫慰金。醫療事故損害賠償中精神損害撫慰金有上限限制,一般醫療損害賠償中則沒有個限制。

在對醫療事故作出處理之前,確定醫療機構與患者彼此的責任是很重要的,畢竟後面的賠償是根據這個責任進行的。根據上述的介紹,醫療損害責任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一年,但當事人要注意具體的起算時間點。要是你對此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諮詢我們本站的在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