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行醫行為的表現
大家時常再説非法行醫的問題,那麼非法行醫行為的表現是什麼?這是很多人都不能表述清楚的,這方面法律有着明確的規定,本站小編在下文為大家淺要的分析一下非法行醫行為的表現,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一、非法行醫行為的表現
1、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醫師資格從事醫療活動的;
2、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開辦醫療機構的;
3、被依法吊銷醫師執業證書期間從事醫療活動的;
4、未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從事鄉村醫療活動的;
5、家庭接生員實施家庭接生以外的醫療行為的。
二、非法行醫罪的構成要件
非法行醫罪,是指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為他人治病,情節嚴重的行為。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其主要客體是國家對醫療衞生工作的管理制度,次要客體是公共衞生。
行醫是關係到人民生命健康的特殊職業,因此,國家對這一行業的管理極為嚴格。不僅對行醫者的資格加以嚴格限制,要求行醫者除要有良好的政治思想條件外,還要具備一定的技術資格,以保證醫療質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安全。而且還對行醫活動,制定了一整套管理工作規範及制度,以促進我國醫療衞生事業的健康發展。非法行醫,不僅擾亂了業已建立的良好的醫療衞生工作管理秩序,而且往往由於非法行醫者不具備執業的資格和條件,醫療服務質量差,同時也侵犯了就診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因就診人是不特定或多數的,故本罪侵犯了公共衞生。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行為。
情節嚴重,一般指非法行醫,屢教不改的;騙取大量錢財的;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等等。“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是指1987年國務院發佈的《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六條所稱的二級醫療事故和三級醫療事故。二級醫療事故指造成就診人嚴重殘疾或者嚴重功能障礙的。三級醫療事故是指造成就診人殘廢或者功能障礙的。
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造成就診人死亡是適用較重法定刑的情節。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但一般是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即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1994年2月26日國務院發佈《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執業許可證。不得展開診療活動。”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人開展診療活動,就是非法行醫的行為。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行為人對病人傷亡結果存在間接故意的罪過而不是業務過失的罪過。因為,在認識因素上,行為人既對自己缺乏行醫技能和控制病情發展的能力是明知的,又對病人在得不到有效及時治療時會傷殘直至死亡是明知的,所以不是疏忽大意的過失;在意志因素上,對病人的傷殘、死亡採取了漠然視之,聽之任之的放縱態度。
非法行醫出現嚴重的結果會受到刑事處罰,依法承擔刑事責任。當然,沒有造成嚴重的後果,不會承擔違反刑法規定,但會受到行政處罰,因為非法行醫對他人身健康具有重大威脅。所以,大家對非法行醫還有問題的,登錄本站網站找專業的律師服務,這是很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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