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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緩刑人員退休

判緩刑人員退休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為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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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緩刑人員有退休工資嗎




    按照《勞動人事部關於退休職工被判緩刑期間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覆函》中規定:“退休職工被判處徒刑宣告緩刑,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在緩刑期間可以繼續享受原退休待遇。”



    1、退休人員被判刑後,服刑期間不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刑滿釋放後繼續享受服刑前的基本養老金待遇。



    2、退休人員被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宣告緩期執行的,拘役或緩刑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但不參加基本養老金調整。



    3、退休人員在勞動教養期間可以享受基本養老金待遇;並參加以後的基本養老金調整。



    4、退休人員在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户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餘額部分的本息可以繼承,但遺屬不享受其他相應待遇。



    5、退休人員被判處管制和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但不參與基本養老金調整。



    6、退休人員因涉嫌犯罪被通緝或在押未定罪期間,其基本養老金暫停發放。如果法院判其無罪,被通緝或羈押期間的基本養老金予以補發。



    罪犯在緩刑考驗期內,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經考察機關批准。緩刑罪犯參加勞動,應同工同酬。如果同時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應執行。



    緩刑有條件地變更有兩種情況,一是罪犯在緩刑期間表現良好,不再犯罪,可以在緩刑期滿後不再執行原判或者縮短緩刑考驗期。二是罪犯在緩刑期內又犯新罪,則應由法院撤銷緩刑,按照數罪併罰的原則決定處以新的刑罰。



    對於被判處緩刑的這部分職工公司肯定是可以開除的。同時,被判緩刑以後也並非就不可以再參加社保了,至於社保的轉移就和緩刑沒有任何的關係了。如果當事人本身就已經開始正常的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了,緩刑期間也還是可以繼續享受相關的待遇的,前提條件是內有被剝奪政治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