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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制度

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制度

刑事犯罪是各種社會矛盾和社會消極因素的綜合反映,並且這種反映表現的領域和強度,與一個國家社會變革的深度和廣度密切相關。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刑;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刑。現代犯罪的類型有很多種,刑法中對於不同的犯罪情形以及類型都進行了相應的分類,刑事犯罪的種類很複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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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制度工作的重點內容

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重點是:
  
(一)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招標投標、土地出讓、徵地拆遷、產權交易、政府採購、醫藥購銷等領域和環節;
  
(二)社會保障、扶貧救災和教育等涉及人民羣眾直接利益的領域;
  
(三)資金高度密集領域和壟斷性行業;
  
(四)存在重大安全生產責任事故隱患的煤炭、石油、化工、交通和食品藥品安全等行業;
  
(五)國有企業兼併重組、重大投資和擔保等活動;
  
(六)國家工作人員的招聘、錄用和選拔任用;
  
(七)司法機關的司法活動;
  
(八)行政審批和其他行政執法活動;
  
(九)財政資金和其他公共資金的管理使用及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的財務管理。  
以上是預防職務犯罪教育制度工作的重點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