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權申請回避的人有哪些?
案件審理時當事人能夠申請回避嗎?相信很多人都會認為案件審理時當事人不能夠迴避,其實並不是這樣,在我國法律規定中只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當事人是可以申請回避的。下面就讓本站的小編來為大家説明一下有權申請回避的人有哪些吧。
有權申請回避的人有哪些
一、申請回避權是訴訟當事人享有的一項權利。
在訴訟中,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員或勘驗人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説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迴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後知道的,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當事人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當事人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不直接享有申請回避權,需要當事人的授權。
司法人員因與案件或案件當事人有某種特殊關係而不得辦理該案件。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發生偏見,以有利於案件的公正審理。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偵查、檢察、審判人員,以及書記員、鑑定人、翻譯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自行迴避:
①是本案的當事人或當事人的近親屬。
②本人或本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
③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鑑定人、辯護人或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的代理人。
④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處理案件的。未自行迴避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權申請他們迴避。司法人員未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未申請回避時,司法機關有權決定其迴避。偵查人員在迴避的決定作出前,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當事人在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過程中,均可申請回避,如迴避的申請被駁回,可申請複議一次。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對迴避也有專門規定。關於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自行迴避和當事人申請回避的理由,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基本相同。當事人申請回避應當説明理由。被申請回避的人員在法院作出是否迴避的決定前,應暫停參與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採取的緊急措施除外。法院應在迴避申請提出的3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法院應在3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迴避理由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迴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
有權申請回避的主體包括犯罪嫌疑人、犯嫌的法代、犯嫌的辯護人、被害人、被害人的法代、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而當事人的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是不直接享有申請回避權的,迴避的話是需要當事人的授權。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以上就是本站小編整理的內容。本站有在線律師,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歡迎您隨時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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