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可以異地起訴嗎
可以,行政案件異地管轄,是指《關於行政案件異地管轄問題的規定》所確定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轄,以及上級法院通過指定方式將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轄
關於實現異地管轄的程序,《規定》指出,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當事人向本地法院起訴的,本地法院應當告知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法院起訴,或者在受理後移送至有管轄權的法院同時,《規定》對三類案件,上級法院可以通過指定管轄的方式確定異地管轄法院這三類案件是:
對於下級法院管轄的案件,當事人直接向上級法院起訴的,上級法院可以在受理後將案件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或者其他法院管轄;下級法院認為自己不宜審理,需要由上級法院指定管轄的案件,可以報請上級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轄;當事人認為被告所在地法院難以公正審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請其他法院管轄,受案法院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報請上級法院決定同時,《規定》要求,被告所在地法院應當認真配合、協助異地法院審理案件,確保案件依法公正及時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 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 法律、法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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