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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後多久下傳票

立案之後五日內送達起訴狀副本給被告,至於什麼時候安排開庭及發傳票,法律沒有規定,由法院自行決定。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
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繫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繫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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