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筆錄是什麼意思
法庭筆錄是指人民法院的書記員製作的能反映開庭審理活動真實情況的書面記錄。
製作法庭筆錄,應當按照開庭審理各個階段的順序客觀、真實、全面地記載庭審的全部過程,由合議庭成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由書記員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閲讀。
法庭筆錄經宣讀或閲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記錄無誤的,應當在筆錄上簽名或蓋章;
拒絕簽名、蓋章的,記明情況附卷;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申請補正的,允許在筆錄後面或者另頁補正。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七條,法庭審判的全部活動,應當由書記員寫成筆錄,經審判長審閲後,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中的證人證言部分,應當當庭宣讀或者交給證人閲讀。證人在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法庭筆錄應當交給當事人閲讀或者向他宣讀。當事人認為記載有遺漏或者差錯的,可以請求補充或者改正。當事人承認沒有錯誤後,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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