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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見代理和無權處分特徵是什麼

(一)表見代理的法律特徵

表見代理和無權處分特徵是什麼

所謂表見代理,是指行為人雖無代理權,但因被代理人的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對人客觀上有充分理由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表徵,被代理人須對之負授權人責任的代理。簡言之,即本無代理權,但表面上卻足以令人信其有代理權而按有權代理對待的行為。

(二)無權處分的法律特徵

無權處分,是指行為人沒有處分權,卻以自己的名義實施的對他人財產的法律上的處分行為。

(三)無權代理、表見代理與無權處分不同之辨析

無權代理是指在沒有代理權的情況下以他人名義實施的民事行為的現象。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表見代理和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狹義的僅指表見代理以外的無權代理。

1、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區別:首先,構成要件不同。無權代理,客觀上沒有足以使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事由;表見代理,客觀上具有足以使第三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的事由。其次,狹義的無權代理立足於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表見代理立足於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第三,法律後果不同。無權代理屬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因被代理人追認而有效,或因被代理人的拒絕而絕對無效;表見代理的法律後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2、無權代理、表見代理與無權處分的區別:一方面,無權代理是指無權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無權處分則是指無權處分人以自己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另一方面,在狹義無權代理的情況下,相對人不具有正當理由信賴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因而相對人是有過失的,不得適用表見代理制度。而在無權處分的情況下,相對人則可能是善意的。在無權處分人無權處分他人的動產時,如果受讓人取得該動產時出於善意,則可以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權利。

表見代理中的權利外觀通常是指無權處分人具有代理權的虛假外觀,無權處分行為是指不具有處分權的主體違法處分物權的行為。兩者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不同,前者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被代理人承擔,後者所產生的法律後果由行為人承擔。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