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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不標明價格的;
(二)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方式明碼標價的;
(三)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標明的費用的;
(四)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其他行為。
法律依據:
《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四條
拒絕提供價格監督檢查所需資料或者提供虛假資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十五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可以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第 (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一)違法行為情節複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後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二)不暫停相關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三)不暫停相關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採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法律依據:《價格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第二十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發現經營者的違法行為同時具有下列三種情形的,經價格主管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依照《價格法》第三十四條第(三)項的規定責令其暫停相關營業: (一)違法行為情節複雜或者情節嚴重,經查明後可能給予較重處罰的; (二)不暫停相關營業,違法行為將繼續的; (三)不暫停相關營業,可能影響違法事實的認定,採取其他措施又不足以保證查明的。 暫停相關營業應當嚴格限制在與違法行為有關的營業範圍內,無關的營業不得列入暫停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