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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執行主體

行政許可執行主體

受案範圍,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都有明確的管理範圍,比如普通的基層法院不能審理涉外專利侵權案件,這在法律中有明確的規定,所以,當事人在起訴時候,一定要明確是否在該法院的受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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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許可實施主體


行政許可主體是行政許可行為的實施者,它的設置狀況不僅直接關係到行政許可的實施效力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而且也關係到行政許可活動的效率。具體來説,行政許可主體,即實施行政許可機關或者組織,是指基於相對人的申請,對相對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從而決定是否准許或者認可相對人所申請的活動或資格的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它是行政主體概念在行政許可活動領域中的具體表現形式。

行政許可的實施主體主要有三種:

1、法定的行政機關。

2、被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

3、被委託的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