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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案件審理迴避的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訴訟案件審理迴避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案件審理迴避的規定是什麼?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或者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人民法院應當在3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

申請回避期間,如果開庭審理時提出要求審判人員迴避,案件會停止審理。如果是要求出審判人員以外的其他人員迴避,並且理由不充分,被審判長當庭駁回的,案件會繼續審理。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迴避申請,應當在申請提出的三日內,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複議一次。複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複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複議決定,並通知複議申請人。

二、當事人如何申請回避?

當事人不能隨意要求審判人員迴避,只能在出現了《民事訴訟法》第40條規定必須迴避的情形,而且審判人員又沒有自行迴避的情況下,才可以提出迴避申請,必須迴避的情形有三種:

第一,參加本案審理的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迴避。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只能以當事人的資格參加訴訟,不能同時又以審判人員的資格參加對案件的審判。審判人員是本案的當事人的近親屬,有可能為照顧親屬的利益,影響案件的公證審理。因此須迴避。

第二,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係應當迴避。這種情況對案件的審判涉及他個人的利益,不允許其參加對案件的審判。

第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時,應當迴避。其他關係是指除上述關係外的社會關係,如師生、同學、朋友等關係。

審判人員與本案當事人存在這些關係,有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審理,不應該參加對案件的審判。

審理行政訴訟案件時,出現法律上規定的迴避情形,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回避,如果審判人員已經自行迴避,那麼不需要再提出申請,參加案件審理的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是當事人的近親屬,應當執行迴避程序,不能參與案件的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