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裁定書強制執行措施有什麼?
一、行政裁定書強制執行措施有什麼?
(1)代執行,如違法建築物的強制拆除、代出義務工等。
(2)執行罰,最典型的如滯納金。
(3)人身強制,如強制拘留、強制傳喚、強制隔離、強制檢查公民身體(尤其是在預防傳染病時)等。
(4)財產強制,如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劃撥銀行存款,對腐爛變質食品實行的強制銷燬等。
(5)在其職權範圍內進出生產經營場所的強制檢查。
採取強制執行措施時,執行員應當出示證件。執行完畢後,應當將執行。情況製作筆錄,由在場的有關人員籤。名或者蓋章。執行法院可以通過以下強制執行的措施:查詢、凍結、劃撥被申請執行人的存款;扣留、提取被申請執行人的收入;查封、扣押、拍賣、變賣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強制被申請執行人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或者單據等措施。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裁定書也是屬於判決的結果,對於這個結果一方不履行的話,那麼另一方是有權利申請強制執行的,因此,對於受害的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而對於執行的流程就需要按法定規定的程序來,從而法院也才會進行受理。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機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裁定書強制執行措施有很多種,行政強制執行的訴訟時效是6個月,從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滿開始計算。超過6個月申請強制執行措施的,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強制執行可以是行政機構自己執行,也可以由行政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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