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強制執行的中止理由是什麼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中止理由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執行:
(一)當事人履行行政決定確有困難或者暫無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對執行標的主張權利,確有理由的;
(三)執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且中止執行不損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機關認為需要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執行的情形消失後,行政機關應當恢復執行。對沒有明顯社會危害,當事人確無能力履行,中止執行滿三年未恢復執行的,行政機關不再執行。
二、行政強制終結執行依據是什麼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條規定,終結執行有5種情形:
1.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義務的履行必須要有特定的主體,被執行的當事人死亡,行政機關往往是先決定中止執行,以其遺產履行義務或者待其繼承人承受義務。如果死亡當事人沒有遺產,也沒有繼承人代其繼續履行義務,那麼強制執行程序將無法進行,這時應當終結執行。
2.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無財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受人的。這種情形的原
行政強制是指行政機關為了實現行政目的,依據法定職權和程序做出的對相對人的人身、財產和行為採取的強制性措施。
情理與第一種情形相通。與自然人死亡不同,法人或其他組織中止的情形包括依法被撤銷,依法解散,依法被宣告破產以及由於分立、合併等其他原因而導致終止。在上述原因中,一般只有依法被宣告破產時,才沒有義務承受人。
3.執行標的滅失的。執行標的滅失一般是指作為執行標的的不可替代物由於自然或者人為原因發生物理意義上的滅失,從而導致強制執行不再具有可能性。
4.據以執行的行政決定被撤銷的。行政決定是行政機關強制執行的直接依據,一旦被依法撤銷,行政強制執行就成了無源之水、無本之木,因此,執行應當終結。
5.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這裏其他情形是指行政決定已經沒有強制執行的價值或者義務的履行實屬不可能,或者義務的內容已經通過其他途徑得以實現等。
行政強制執行在行政管理過程中才會發生,也是由特定行政機關來實施的,一般是由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來執行。但是在執行過程中,要是出現了《行政強制法》第39條中規定的任何一種情形,那麼都是會導致執行中止。另外有一點是行政強制執行需要特別注意的,就是行政強制執行並不允許進行執行和解,這點與民事訴訟中的執行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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