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可以嗎?
一、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訴訟可以嗎?
可以不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不提起訴訟。但當事人也可以不申請行政複議,直接提起訴訟。
根據《行政訴訟法》第37條的規定:“對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上一級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符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因此,如果不屬於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的案件的,可直接申請行政訴訟。
二、行政複議的時間通常是多久?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我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對行政複議申請的時間作了規定。與我國訴訟時效的使用原則類似,申請人應該在規定時間內提起復議申請。在規定時間申請,不僅有利於申請人舉證材料的保存,也更方便行政機關對行政行為調查核實。這樣,有助於申請人儘快行使自己的權利,提高法律維權意識,提高行政機關辦事效率。
如果在一個行政行為的決定書做出來之後,當事人是不想提出行政複議,也不想提起訴訟的,那麼他就必須要按照這個行政行為的決定書上面來完成自己的責任。比如這個行政行為是要求當事人停產停業,那麼當事人就必須要停產停業,如果當事人他對行政行為的決定不服,那麼他可以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發起行政訴訟,但是如果當事人他想要不復議,直接提起訴訟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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