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務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是什麼?
(一)、税務機關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處以一般程序的行政處罰時,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享有陳述、申辯的權利。
(二)、當事人要求陳述、申辯的,應在收到税務行政處罰告知事項之日起3日內向税務機關陳述、申辯,進行陳述、申辯可以採取口頭形式或書面形式。採取口頭形式進行陳述、申辯的,税務機關可以記錄。當事人對《聽取陳述申辯筆錄》審核無誤後應簽字或者蓋章。
(三)、税務機關應當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採納。税務機關不能因當事人的陳述或申辯而加重處罰。
(四)、在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並複核後,或當事人表示放棄陳述、申辯權後,税務機關應當作出税務行政處罰決定,並送達當事人簽收。税務行政處罰決定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違反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事實和證據;
3、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
4、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5、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6、作出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7、行政處罰決定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税務機關的印章。
(五)、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税務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按照税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税務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罰款。
税務機關如果需要對公民進行處罰的話,是需要有一定的程序的。一般來説,税務機關對公民或者織進行處罰是因為公民或者是組織有偷税漏税或者是沒有按照規定進行繳税的行為,才會進行處罰,但是公民和組織可以進行申辯。税務機關最終會確定是否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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