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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罰款一般程序

法律1.44W
行政處罰罰款一般程序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也稱普通程序有如下特徵:一是適用範圍廣。二是較簡易程序相對嚴格、複雜。


一般程序的內容,包括立案、調查、處理決定、製作處罰決定書、説明理由並告知權利、當事人陳述和申辯、送達處罰決定書。


1、立案。應遵守有關時效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於在兩年以內未發現的行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2、調查。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並應出示證件。


3、(寫)處理決定。根據不同的違法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處理建議。


4、説明理由並告知權利。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證據及法律依據。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6、製作處罰決定書


7、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機關依據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交當事人。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後當場送交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場的,行政機關應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依法應當在2日內送達。


當事人在作出某些違法行為後,只要被發現了肯定都會付出相應的代駕的,而現在的行政處罰所適用的都是基本的法律制度,但是國家仍然需要在行政處罰前提前告知當事人,即在行政處罰的決定書下達之前,對當事人提前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