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一、版權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有哪些?
1、有侵權的事實即行為人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不按《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條件,擅自使用著作權人的作品,以及表演、音像製品和廣播電視節目。著作權侵權行為,既沒有徵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同意,也不屬於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這是對作品的擅自使用,因而是一種違反《著作權法》的行為。這種侵權行為既可能是對他人的著作人身權造成了損害,也可能對他人的著作財產權造成損害,還可能同時損害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如非法複製他人作品可能只侵害了他人的著作財產權,而假冒他人作品,則往往同時侵害了他人的著作人身權和財產權。
2、行為具有違法性著作權是一種絕對權,任何人都負責有不能侵犯該項權利的不作為義務。他人在使用著作權作品時必須遵守著作權法及其他法律有關規定,如果行為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其行為即具有違法性。至於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未能取得著作權的作品,或者是已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其他人在使用時不存在侵權問題。
3、行為人主觀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侵權人對其侵權行為及其後果所抱的心理狀態,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侵犯著作權的行為,絕大多數是故意的;也有少數既可以由故意構成,也可以由過失構成。區分過錯的形式,在確定侵權人的法律責任時有一定的意義。一般説來,故意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重於過失侵權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二、版權侵權行為怎麼處理
版權侵權糾紛是指爭議各方,就行為人行為是否構成侵權、各人應承擔什麼責任等問題而發生的爭執。如果發生版權侵權糾紛,有以下幾種處理方式:
1、調解
國家版權行政管理部門或其他的社會團體/組織,主持、教育、疏導當事人對作品版權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問題進行協商,達成一致的和解方案,簽署調解協議。但是,調解不具備法律的強制執行特性,若某一方不遵守“遊戲規則”,則調解失敗,可以轉向訴訟處理。
2、仲裁
版權仲裁機構依照規定的仲裁程序對版權糾紛案件進行裁決,多適用於與版權合同糾紛。有法律強制執行特性,一方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3、訴訟
由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調解或仲裁皆失敗的前提下,可轉訴訟,或直接採用訴訟的方式解決版權侵權糾紛。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有權沒收違法所得和侵權複製品等財物,制止侵權行為。
為了防止當事人的證物受損,可在起訴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證據保全申請,法院會在48時內做出是否採取保全措施的裁定。《著作權法》規定,如果侵權行為十分惡劣,不及時制止將會嚴重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的,可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責令禁止和財產保全措施。
當發生著作權糾紛時,必要要確定對方的行為確實已經滿足了版權的侵權構成要件的,此時才可以向對方索賠,若是該版權並沒有進行登記,雖然可以提供手稿和有關協議予以證明,但對於有些沒有發表的作品要證明自己是原始創作人有很大的難度,故此可能並不能得到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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