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行政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一、最高院關於行政訴訟的規定是什麼?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構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它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行政訴訟時效分為兩種:第一、若是經過行政複議的,必須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若是複議機構逾期不作決定的,可以在逾期滿十五日之日起訴;第二、若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須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起訴訟,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的,法院不受理,但是若是因不動產訴訟的,期限是二十年。
二、行政訴訟費用承擔是怎樣的?
(一)被訴行政機構承擔
法院的第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一、二審訴訟費用均應由被訴行政機構承擔。
(二)按各自責任大小分擔
行政訴訟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訴訟費用按照各自的責任大小分擔。
(三)被告承擔
被告在訴訟過程中改變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而法院准許的,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如果原告不撤訴或者法院不准許撤訴的,訴訟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四)共同訴訟
共同訴訟的當事人敗訴時,由法院根據共同訴訟當事人的人數和他們各自對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利害關係,以及各自的訴訟行為決定訴訟費用的承擔;共同訴訟當事人因連帶關係而敗訴時,應當負擔連帶訴訟費用;第三人敗訴時,法院將根據共同訴訟當事人訴訟費用的負擔原則決定分擔的比例。
行政訴訟需要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的費用可以由行政機構承擔,也可以由被告承擔,是由法院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來決定的,若存在共同訴訟的情況,當事人敗訴後,共同訴訟人要按照相應的責任,來承擔訴訟所支付的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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