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關於股權確認的規定有什麼?
一、最高院關於股權確認的規定有什麼?
(一)根據訴訟意圖進行的分類
1、善意之訴。這種情況是指原告按照取得股權的意思表示主張股權,而被告則列出種種理由反對。例如公司為榨取原告的資金,表面上作出吸收原告為股東的意思表示,而實際上故意不為原告完善股東手續,不承認原告的股東身份。再如公司債權人起訴出資不足的股東,而股東以種種理由否認自己的股東身份。
2、惡意之訴。是指原告通過訴訟要求法院確認自己或其他人的股東身份,以獲取非法利益或者逃避債務。如:掛名股東在發現公司利潤豐厚時,而主張股東身份。
(二)根據法律關係進行分類
1、內部關係的股權確認之訴,內部關係包括:掛名股東與實際股東之間;隱名股東與其他股東之間;在內部關係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民法上的真實意思主義,探究當事人之間的真實意思,並依據該意思對股權進行判斷。
2、外部關係的股權確認之訴。外部關係包括:第一,因公司的債務引起的公司債權人與股東之間的關係。第二,因增資擴股引起的新股東與公司之間的關係。相對於公司與舊股東或者與發起人之間的內部關係,新股東是第三人。在外部法律關係中確認股權,應當堅持商法的表示主義,根據工商登記等對外材料確認股權。
二、什麼是股權代持?
股權代持是指顯名股東不擁有公司的實際股權,但是代為持有隱名股東的股權;股權代持的顯名股東和隱名股東因為各種原因,通過簽訂股權代持協議的方式,約定在公司的股權持有上由隱名股東實際擁有,併為實際出資人,享有公司股權的分紅和收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二條有限責任公司應當置備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
(一)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
(二)股東的出資額;
(三)出資證明書編號。
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
公司的顯名股東不擁有公司的實際股權,而公司的隱名股東擁有公司的實際股權,是公司的實際出資人,這種情況就叫做股權代持。股權代持又稱委託持股、隱名投資,進行公司股權代持時,兩個股東必須簽署股權代持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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