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律師:7天之內走完拆違程序?訴訟告知政府:您違法了!
在“以拆違代拆遷”類案件中,限期拆除決定所“限定”的期限往往特別緊急,在最誇張的情形下甚至有今天下通知責令被徵收人明天自行拆除房屋的。
而對於這種心急火燎的拆違之舉,程序違法往往是與之相伴相生的……本文,來看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拆遷律師劉博韜、宋曉峯、張琨是如何依法應對此類無理的限拆決定的。
基本案情:遇拆遷20多年前的建房許可被撤
家住江蘇省南京市溧水區石湫鎮的陸先生,在1992年由其父親向鎮政府申請建房許可。
當時獲得“305784號《村鎮建設工程準建證》”並蓋好房屋。
但隨着近幾年房屋所在地要進行徵收,2017年7月19日,鎮政府便對陸先生下達決定書,以其父親不具備建房資格為由,撤銷了建房許可證;當月24日便對陸先生下達限期拆除告知書,理由就是建房未進行審批,系違法建築;僅僅過了4天,又對陸先生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3日內自行拆除;緊接着8月1日,鎮政府又下達了催告書……陸先生認為政府這樣做簡直是無理取鬧,遂委託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劉博韜、宋曉峯、張琨三位律師進行幫助維權。
辦案經過:撤證決定反被撤
接受委託後,劉博韜律師及時跟陸先生進行溝通,全面瞭解了其遇到的情況,隨即啟動訴訟程序。
首先是起訴鎮政府,請求法院撤銷其作出的撤銷陸先生建房許可的決定。
在確定立案後,提出相應的政府信息公開申請來查詢陸先生房屋所在地塊的相關征收批准文件、起訴鎮政府《限期拆除決定書》,請求撤銷。
隨着信息公開答覆的陸續到來,顯示該地塊根本就沒有進行徵收,此時第一個訴開庭審理了。
由於政府是絞盡腦汁想出的一個拆除陸先生家房子的手段,看似合法,但是對方恰恰忽略了陸先生陳述、申辯等必要的權利,沒有給陸先生足夠的時間去行使權利。
案件很順利的贏得了勝訴,法院判決撤銷鎮政府的違法撤銷建房許可的決定。
急着拆,一般都違法
現實中,如果政府對於某一個項目比較着急,必然會想盡辦法儘快讓老百姓簽署補償協議或是以其他理由拆除老百姓的房屋,以達到得到一塊“淨地”的目的。
但是拆遷本來就是一個漫長的過程,急幾乎就等於違法。
回過頭來看此案例,政府自作聰明,認為在邏輯上看似行得通了,先把陸先生的建房許可撤銷掉,那就意味着沒有建房許可建的房屋,屬於違建,緊接着馬上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又馬上下達催告書……但是其忽略了一個重要的問題,那就是陸先生的陳述、申辯權。
一個合法的行政決定,首先是程序合法,若程序違法即便實體上既合法又合理,那麼這個決定也是違法的。
此案中就是政府過於着急想要拆掉陸先生家的房屋,導致忽視了程序合法性的問題。
同時,對於鎮政府下達的限期拆除決定,陸先生依法享有6個月的救濟期限。
在此期限內陸先生有權提起行政訴訟,政府則無權繼續推進行政強制程序,着急下達催告書。
在明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拆遷律師最後想提示大家的是,在拆遷過程中,政府還可能想出各種各樣的手段來為難老百姓,想方設法拆除老百姓的房屋。
如果遇到這樣的事情不要怕,一定要儘早動用法律的武器保護自己,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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