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行政強制執行不能複議嗎?
一、對行政強制執行不能複議嗎?
對行政強制執行不能複議,只能對原行政處罰決定提出行政複議,行政複議的範圍有: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於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自願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徵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辦法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卹金、社會保障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行政強制法》第八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享有陳述權、申辯權;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制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人民法院在強制執行中有違法行為或者擴大強制執行範圍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二、不屬於行政複議受案範圍的有哪些?
1、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2、行政機關制定、發佈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3、行政機關對所屬公務員或其他工作人員作出的考核、任免、升降、辭退、迴避等人事處理決定、工資福利待遇等事項的處理決定和行政處分;
4、不具有強制力的行政指導行為;
行政強制執行的前提條件本來就是當事人對行政決定沒有複議,也沒有在法定期限內履行應盡義務,行政單位之前已經給予了當事人充分的申辯的時間,當事人不能等到最後都已經決定採取強制執行措施了,再申請複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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