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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時效司法解釋

一、行政訴訟時效司法解釋

行政訴訟時效司法解釋

任何訴訟程序都包含各種各樣的時效制度,行政訴訟也是如此,主要理由是行政訴訟是從民事訴訟發展而來的訴訟形式,很多行政爭議產生於民事爭議或與民事爭議有密切的關係,有時解決行政爭議就成為解決民事爭議的前提條件。再者,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有時仍然要參照適用民事訴訟的程序及制度,採用民事訴訟規則進行。

行政訴訟時效是當事人能夠向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有效期限,超過了這一期限,則當事人喪失了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行政訴訟時效的規定,既是為了有效保護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效率,也是為了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如果對行政訴訟時效不作具體規定或者沒有訴訟時效的限制,其具體行政行為一直或較長時間處於可受追訴的不確定狀態,不僅在證據的取得上有一定困難,增加了案件處理的難度,而且不利於保障國家行政機關管理活動的開展,影響正常的行政管理程序。

行政訴訟時效的起算一般是從行政相對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所謂“知道”是指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以書面形式告知相對人行為內容(這裏的內容應包括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及訴權和起訴期限,而非道聽途説,也不僅僅是行政機關簡單的決定、批准、審批、處罰內容,這裏的行政機關的內容應當包括所依據的規範性文件的內容,這樣行政相對人才能真正知道行政機關的行為是否合法,否則就不能視為相對人知道行政行為內容,如果依照法律規定具體行政行為可以以口頭形式告知,亦必須製作筆錄。行政相對人通過非上述途徑而得知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不能視為“知道”。所以這種情況也就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的解釋:“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可以把起訴期限延長至5年的規定,這是解釋保護行政相對人訴權保護的一個具體體現。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一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顯然説明行政訴訟不適用訴訟時效理論,當然也不適用時效中斷理論,所以此規定不利於公民權利的維護,無法使公民信服此立法的公正性。

二、行政訴訟時效的分類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之規定,行政訴訟時效應當分為以下兩種:

1、一般訴訟時效。

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時,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起訴期限的,起訴期限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訴權或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但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最長不得超過1年。複議決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訴權或者法定起訴期限的,適用前款規定。

2、特殊訴訟時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其起訴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由於不屬於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間內。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從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那麼如何計算行政訴訟時效?對行政爭議是否經過行政複議,法律規定了兩種不同的訴訟時效。根據行政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法定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10日內,可以申請延長期限,由人民法院決定。

申請人不服複議決定,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些規定是計算行政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

綜上所述,行政訴訟時效司法解釋中對行政訴訟時效分為一般訴訟時效和特別訴訟時效,行訴法規定的一般訴訟時效為1年,特別訴訟時效為20年。在此,本站小編提醒大家,當大家發現行政機關的行為損害自己合法利益時應及時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張家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