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時效司法解釋規定為幾年?
一、行政處罰時效司法解釋規定為幾年?
行政處罰的時效是兩年,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兩年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法中規定的時效是指:對違法行為人的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罰的有效期限。《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九條規定:“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前款規定的期限,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1、在該違法行為發生後的兩年內,對該違法行為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未發現這一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事實,在兩年後,無論在何時發現了這一違法事實,對當時的違法行為人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時效的規定期限是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就開始計算的。
“違法行為發生之日”是指違法行為完成或者停止之日。如,運輸違禁品,在路途上用了五天時間,應當以最後一天將違禁品轉交他人起開始計算追訴期限。
3、對於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這裏的“連續”狀態是指違法行為人連續實施同一種違法行為,基於同一個違法故意,連續實施了數個獨立的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觸犯的是同一行政處罰規定。
二、行政處罰簡易程序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的簡易程序又稱當場處罰程序,指行政處罰主體對於事實清楚、情節簡單、後果輕微的行政違法行為,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程序。適用簡易程序的行政處罰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1、違法事實確鑿;
2、對該違法行為處以行政處罰有明確、具體的法定依據;
3、處罰較為輕微,即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對組織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警告。
綜合上面所説的,行政處罰時效也是有時間限制的,一般所存在的時效為兩年,一般需要在兩年之內對當事人的違法事實做出相關的決定,如果超過了此時效,即使之後發現在了當事人有違法的行為,那麼將不能再追究,所以,不同的情形會做不同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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