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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行政行為執行申請一定會被受理嗎?

一、中止行政行為執行申請一定會被受理嗎?

中止行政行為執行申請一定會被受理嗎?

中止行政行為執行申請不一定會被受理,若是以下列之一的理由提出中止請求,被受理的概率會大一些。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一)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二)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四)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後,恢復執行。

二、行政訴訟執行中止的情形

《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一條 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認為行政案件的審理需以民事訴訟的裁判為依據的,可以裁定中止行政訴訟。

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的,人民法院應該審查被訴行政行為的執行是否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如果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法院應當裁定停止執行。另一種情形是法院依職權裁定停止執行的,只有當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此時不需要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人民法院在認定清楚事實後即可裁定停止執行。

第五十六條訴訟期間,不停止行政行為的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停止執行:

(一)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二)原告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三)人民法院認為該行政行為的執行會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當事人對停止執行或者不停止執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一次。

公民或者是單位,在被行政機關的職員責令承擔行政出發之後,若是對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拿到處罰決定書之後,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請求,此請求被受理之後,一但法院審結案件,相關當事人需要按照判決書履行相關義務,若是有特殊的原因無法履行的,可以向法院提出中止執行的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