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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機關是哪裏?

一、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機關是哪裏?

行政強制執行的設定機關是哪裏?

有公安,國安,海關,工商,税務等部門,行政處罰的執行作為實現行政處罰的必要手段,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如何發揮執行的作用,一個重要的條件就是必須要有擁有法定權限的執行主體,即行政強制執行機構。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法律沒有規定行政機構強制執行的,作出行政決定的行政機構應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規定要求行政機構的自行強制執行必須由法律設定,包括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不得設定行政機構強制執行,因此此規定限縮了行政強制法實施前授權行政機構能夠自行強制執行的範圍。

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分為直接強制執行和間接強制執行。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間接強制可以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直接強制執行是指義務人拒不履行其應當履行的義務時,行政強制執行機關對其人身或財產施以強制力直接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或者通過強制手段達到與義務人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一種強制執行措施。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時效規定是什麼?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

行政機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法院不予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行政強制執行由法律設定,行政強制執行的訴訟時效是6個月,從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滿開始計算。超過6個月申請強制執行措施的,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法院不予受理。行政強制執行可以是行政機構自己執行,也可以由行政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