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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關係是怎樣的?

一、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關係是怎樣的?

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的關係是怎樣的?

通常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夠發起訴訟行為。有訴訟行為能力意味着能夠親自參加民事訴訟活動,當事人的訴訟行為能力與民事行為能力有着密切的聯繫,通常情況下有民事行為能力即有民事訴訟行為能力,而在我國民事行為能力與訴訟行為能力的分類原則上有相同之處。

二、民事行為能力分為哪些情況?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能夠通過自己獨立的行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能力。18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16週歲以上不滿18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人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具備部分民事行為能力。8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

無民事行為能力。不具備以自己的獨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設立民事義務的能力。不滿8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三、如何申請認定公民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目前,各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辦理相關業務時,不認可當事人自行提供的、由醫院或街道出具的無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證明文件,要求當事人必須經法院審理認定並出具生效的法律文書。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一般情況下,成年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可以作為其近親屬向法院提出認定申請,其他與該公民有法律上利害關係的人也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請。

因此能夠有訴訟行為能力人,通常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正常的成年人,都是可以發起訴訟的。這裏的訴訟分為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也包括了刑事訴訟,如果是限制性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是根本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想要發起訴訟,只能夠通過其代理人進行發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