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中是否應迴避?
行政複議採用迴避原則,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複議機關公正地審理行政複議。如果複議人員與其所處理的行政複議存在着利害關係,就有可能徇情枉法,影響複議裁決的公正性。因此,行政複議必須堅持迴避原則。迴避原則的主要內涵是:
1.需要回避的人員必須與行政複議案件有某種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所謂利害關係,是指行政複議的裁決結果涉及到複議者或相關人員的自身利益。所謂其他關係則是指複議人員與行政複議或行政複議當事人之間存在着除利害關係之外的其他關係,如與當事人一方是近親屬等。只要上述兩種關係中的一種存在,當事人即可申請回避。
2.迴避原則只適用於行政複議人員。由於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而我國憲法確立我國行政機關實行行政負責任人負責制。因此,迴避原則只適用行政複議人員。行政負責任人即使與行政複議所涉及的行政複議案件有某種利害關係,或者存在其他關係,當事人亦不能申請其迴避。因為在實行行政負責任人負責制的行政複議機關中,複議決定最終要經過行政負責任人的簽發才能正式公佈。所以,申請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的行政負責任人迴避實際上是無意義的。但是,如果行政負責任人確有違法之處,當事人可通過行政訴訟程序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審判,以求公正地解決問題。
本案當事人或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係,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申請的方式是口頭或書面形式。
法院的告知義務:一是法院在受理案件後應告知當事人申請回避的權利;二是合議庭組成人員確定後,應當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三是開庭審理時,審判長應詢問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可以申請回避的期間:在案件開始審理至法庭辯論結束前可以提出迴避申請。在民訴當中,申請回避只需向審判長申請即可。
《行政複議法》第十七條,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複議機關提出。除前款規定外,行政複議申請自行政複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在《行政複議法》之中是明確規定了有迴避原則,迴避原則是為了保證案件的審理公平公正,不會因為個人的其他關係或者是因為案件的利益關係對案件的審判產生決定性因素。這樣審判的結果才會公平,公正,符合實際情況以及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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