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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已立案的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一、撤銷已立案的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撤銷已立案的行政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立案後,行政機關要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可以撤銷案件。行政處罰的撤銷條件是:證據不足的、法律適用錯誤的、違反法定程序的、超越職權的、濫用職權的等,對於存在上述情況的都是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該行政處罰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為:

(一)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超越職權的;

(五)濫用職權的;

(六)明顯不當的。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被告依法負有給付義務的,判決被告履行給付義務。 行政行為有實施主體不具有行政主體資格或者沒有依據等重大且明顯違法情形,原告申請確認行政行為無效的,人民法院判決確認無效。

二、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包括哪些?

1、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四條規定,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五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

4、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5、一事不再罰原則。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被處罰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罰,有權申訴或者檢舉;行政機關應當認真審查,發現行政處罰有錯誤的,應當主動改正,不需要處罰的,要撤銷案件。

在司法實踐中,行政處罰的具體情況是有着十分嚴格且詳細的規定中,需要注意的是,行政處罰對於行政相對人的權利義務來收,影響是十分重大的,如果是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此時相對人是可以繼續進行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