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案件再審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一、行政訴訟案件再審的情形主要有哪些
由我國行政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可知,當被徵收人的再審申請符合這些情形時,法院應當再審:
(1)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
(2)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3)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
(4)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5)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
(6)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
(7)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8)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另外,如果最高院發現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出現上述情形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二、申請再審的程序
1、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
法院認為有必要的,可以自收到再審申請書之日起5日內將再審申請書副本發送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應當自收到再審申請書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交書面意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申請人和對方當事人補充有關材料,詢問有關事項。
2、人民法院應當自再審申請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
3、審查再審申請期間,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依法提出再審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列為再審申請人,對其再審事由一併審查,審查期限重新計算。
經審查,其中一方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成立的,應當裁定再審。各方再審申請人主張的再審事由均不成立的,一併裁定駁回再審申請。
4、審查再審申請期間,再審申請人申請人民法院委託鑑定、勘驗的,人民法院不予允許。
一般來講,當事人應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訴訟權利或者起訴期限之日起計算,如果不知道的,則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1年內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不知道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內容的,到人民法院起訴的期限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內容之日起計算。對涉及不動產的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20年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如果在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5年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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