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範圍執業的行政處罰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複議?
一、超範圍執業的行政處罰是否可以提出行政複議?
對超範圍執業的行政處罰決定可以申請行政複議,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
《行政複議法》
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第十一條申請人申請行政複議,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行政複議機關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行政複議請求、申請行政複議的主要事實、理由和時間。
二、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1、處罰法定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並由行政機關依照本法規定的程序實施。沒有法定依據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
2、公正、公開、過罰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設定和實施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自覺遵守法。
4、受到行政處罰者的權利救濟原則。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所給予的行政處罰,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在當代的社會,提出行政複議的話必然是需要遵守法律法規的,比如説需要嚴格的按照我們國家《行政複議法》當中的規定提出行政複議的請求,這樣的一種提出方式,可以通過書面也可以通過口頭的方式提出來。當然對具體行政行為不符的情況還可以提出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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