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自治行為能申請行政複議嗎?
不可以,根據我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基層羣眾自治組織,並不屬於國家行政機關的範疇,對其決定不服的不能行政複議,但是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或由鄉鎮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如果申請人認為行政機關存在嚴重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話,可以在提出行政複議申請的同時要求行政機關依法進行國家賠償。
在行政複議申請受理後,申請人可以要求被申請人作出合理、合法的讓步。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可以要求行政複議機構從中進行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在徵得行政複議機構同意的前提下,雙方也可以私下可以達成和解協議。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三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成員作出的決定侵害村民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予以撤銷,責任人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村民委員會不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法定義務的,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幹預依法屬於村民自治範圍事項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
行政處分是行政機關對違法、違紀的國家公務員所給予的懲戒。根據《國家公務員條例》的規定,國家公務員對有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依法分別由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決定。其他人事決定是指除行政處分外,行政機關在內部人事管理活動中,對國家公務員個人作出的具體人事處理決定,它包括公務員定級、考核等次、降職、免職、迴避、晉級、增資、辭職、辭退以及退休等涉及其權益的決定。
村民委員會是屬於基層自治組織之一,是為了讓民眾更好的選出自己的代表來為自己進行服務,所以村民委員會所進行存在的範疇就是需要為村民進行服務,如果村民認為村民委員會所下單的決議有誤的話,是可以向法院進行申請,要求其撤銷該項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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