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訴訟時效為多少年?
知識產權訴訟時效為並且三年的訴訟時效,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1、超過三年的起訴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往往是連續的,有時甚至是斷斷續續的。權利超過三年起訴的,法院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支付起訴之日前推算三年內的侵權損害賠償數額,這種判決應滿足兩個前提條件:起訴時侵權行為仍在繼續;起訴時專利權仍在有效期內。
2、授權前的發明技術使用費發明專利的特殊之處是,授權前的臨時保護。由於發明專利實行“提前公佈、實質審查”,一項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滿18個月即行公佈,這時其他單位或個人完全可以實施公開的發明技術,這種行為在授權之前不視為侵權上述單位或個人應支付適當的費用,這就是對發明申請的臨時保護措施。專利權人於授權之日前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時效自專利授權之日起計算。這類訴訟的時效有兩個起算點:一專利授權之日;二專利權人得知或應當得知行為之日,以其中的晚者為實際起算點。
二、侵犯知識產權的行為包括哪些
1、未經授權,在生產、經營、廣告、宣傳、表演和其他活動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2、偽造、擅自制造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或者銷售偽造、擅自制造的商標標識、特殊標誌;
3、變相利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4、未經授權,在企業、社會團體、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註冊和網站、域名、地名、建築物、構築物、場所等名稱中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特殊標誌、專利、作品和其他創作成果;
5、為侵權行為提供場所、倉儲、運輸、郵寄、隱匿等便利條件;
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近年來在我們國家是比較常見的,也正是因為此類的侵權行為案件較多,所以法律當中對此保護的力度也是非常大的。但是還是規定了訴訟時效的,按照三年的訴訟時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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