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賭博作弊屬詐騙罪嗎?
一、法律規定賭博作弊屬詐騙罪嗎?
法律規定賭博作弊一般情況下不屬於詐騙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罪: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三千元至一萬元以上),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的)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賭博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二、利用賭博機進行賭博活動的犯罪標準是什麼?
設置賭博機組織賭博活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規定的開設賭場罪定罪處罰:
1、設置賭博機10台以上的;
2、設置賭博機2台以上,容留未成年人賭博的;
3、在中小學校附近設置賭博機2台以上的;
4、違法所得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5、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6、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7、因設置賭博機被行政處罰後,兩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台以上的;
8、因賭博、開設賭場犯罪被刑事處罰後,五年內再設置賭博機5台以上的;
9、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賭博行為本身是一種違反法律規定的行為,但是是否會構成犯罪,還是需要根據刑事法律當中所規定的犯罪構成要件的判斷,跟賭博有關的犯罪行為是包括開設賭場罪等等。但在賭博過程當中作弊的,一般情況下並不會構成《刑法》第266條規定的詐騙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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