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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強制執行強制措施分幾類

一、行政強制執行強制措施分幾類

行政強制執行強制措施分幾類

1、包含兩類:

(1)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如人身管束、收容審査;

(2)對財產的限制,如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

2、特點:

(1)暫時性。行政強制措施採取的目的是為了弄清事實,人身自由和財產權的限制只具有臨時性,待事實清楚後,再作出相應處理。

(2)強制性。即行政強制措施是通過採取強制性的手段和方法,直接施加於人身或財產。

3、上述特點決定行政強制措施受到以下限制:

(1)強制措施的採取必須有時間限制,不能無限期的扣留、關押。

(2)確實有證明採取強制措施的必要,如違法嫌疑,非採取強制措施無以達到目的。

(3)相對人享有訴權,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一般程序

(一)實施前需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並經批准

(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實施

(三)出示執法身份證

(四)通知當事人到場

(五)當場告知當事人採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

(七)製作現場筆錄

(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註明

(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程序。

三、特殊程序

①限制人身自由:其一,當場或事後立即通知當事人家屬;其二,緊急情況當場實施的返回後立即報批(不是24小時);其三,不得超期。

②查封、扣押:其一,查封、扣押對象的“三個不得”:與違法行為無關的不得、生活必需品不得、重複查封不得。其二,當場交付決定書和清單。其三,期限:一般期限≤30天;最長期限≤60天(經過機關負責人批准,一般期限延長30天);例外期限,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除外期限,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不計算在內。其四,保管:行政機關或其委託的第三人保管查封、扣押的財產,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③凍結:其一,實施主體需法律明確規定有凍結權的行政機關或法律授權的組織。其二,期限:與查封、扣押期限基本相同,不同之處在於凍結的例外期限只能由法律例外規定,行政法規不可以。

案件的執行機構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進行辦理,如案件的當事人員可以協商處理這類案件的處罰時,可以免於這類案件的強制執行。如不能夠協商辦理的,相關的行政部門按照法律規定,對這類人員實施相關的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