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起訴的一般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訴訟起訴的一般條件是什麼
1、原告是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被告;
3、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
4、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一條:提起訴訟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根據;(四)屬於人民法院受案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二、行政訴訟中,受案範圍與受理範圍之間的區別
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行政案件的範圍,主要是解決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哪些行為擁有司法審查權力。
行政案件受理,是指人民法院對於行政相對人的起訴,經審查後認為符合起訴條件而決定予以立案的一種訴訟行為。
一是,人民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既包括行政訴訟案件,也包括非訴行政執行案件;而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專指的是行政訴訟案件的範圍,並不包括非訴行政執行案件。
二是,受案範圍是一種實體上的規定,而受理則是人民法院對於符合行政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必須予以受理,是一種程序上的規定。
三是,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行政訴訟法對於行政相對人可以起訴的行政案件的範圍,也是人民法院可以受理的案件的範圍,具有雙向性;而受理,則是人民法院針對起訴行為的訴訟行為,具有單向性和職權性的特點。
四是,受案範圍主要規定在《行政訴訟法》第二章受案範圍第十二條第一款;受理主規定《行政訴訟法》第二章受案範圍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三條及第六章起訴和受理第四十九條等條款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對受案範圍、不予受理範圍等均有規定。二者同時也存在着密切聯繫,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起訴條件中的重要內容。
五是,屬於受案範圍的,並不必然會被受理;受理了的,必然屬於受案範圍。
一般來講,當事人應當在知道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起訴。當事人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但在緊急情況下請求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起訴的期限不受60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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