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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後強制執行時間計算方法是什麼?

一、行政複議後強制執行時間計算方法是什麼?

行政複議後強制執行時間計算方法是什麼?

自行政救濟屆滿之次日起的三個月時間,這在法律上是有明確規定的,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行政機構應當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構可以自當事人申請行政救濟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在三個月內,依照規定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但是法律規定的申請期限超過60日的除外。且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二、申請行政複議要多久能知道結果?

行政複議機構收到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分情況告知申請人:

第一種是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予以受理;

第二種是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第三種是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但不屬於該機構受理,應當告知申請人向有管轄權的行政機構申請。行政複議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後強制執行時間是行政救濟屆滿之次日,行政複議機構,收到行政複議申請之後,會在5日內下發通知。對於符合行政複議申請的,予以處理;對於不符合行政複議申請的,以書面通知的形式通知當事人,並告知當事人不予受理的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