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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間接強制執行是什麼

(一)代履行
代履行,又叫代執行,是指義務人不履行法律法規等規定的或者行政行為所確定的可代替作為義務,由行政強制執行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行政強制執行方法。
代履行必須同時具備四個要件:
1、存在相對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義務的事實,且此種不履行因故意或過失引起。
2、該行政法上的義務是他人可以代為履行的作為義務。
3、代履行的義務必須是代履行後能達到與相對人親自履行義務同一目的的義務。
4、由義務人承擔必要的費用。
(二)執行罰
執行罰是一種間接強制執行的手段。它是指有關國家機關對拒不履行已經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的當事人進行制裁,以迫使當事人自覺履行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的法律制度。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條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一條
《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二條

行政法的間接強制執行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