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一、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規定是什麼?
訴訟時效是三年,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由於訴訟時效是一個強制性的法律規定,因此在訴訟中,不待當事人主張,法官亦可依職權適用。而訴訟時效的本質應當是永久抗辯權,享有該權利的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如果一個請求權超過訴訟時效期間沒有行使,當請求權人要求行使時,請求權的義務人有權依據訴訟時效已經超過法定期間而進行抗辯。此時抗辯權就可以對抗請求權,使具體的請求無效,從而獲得免除債務人的債務,在人身損害賠償請求中,如果受害人主張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完成加害方就可能獲得免除賠償之責任。
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對於因交通事故受傷害的,當事人申請交警部門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訴訟時效從取得調解終結書之次日起算;當事人就損失達成賠償協議的,訴訟時效從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屆滿之次日起算。對於傷害不明顯或受傷害時未曾發現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訴訟時效的起算點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二、出現交通事故怎麼賠償損失的?
(一)撥打承保的保險公司電話;
(二)保險公司派人到場或者到交通部門瞭解出險情況;
(三)對向保險公司提交保險單、行駛證和駕駛證等文件材料;
(四)保險公司對車輛進行定損後,評估費用;
(五)保險公司審核索賠單據;
(六)審批通過後,攜帶相關材料領取理賠款。
根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七條至二十九條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應立即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及時告知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保險公司應當自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之日起5日內,對是否屬於保險責任作出核定,並將結果通知。對屬於保險責任的,在與被保險人達成賠償保險金的協議後10日內,賠償保險金。
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時間是三年,出現交通事故是向保險公司理賠的,要及時給保險公司打電話,由該公司派專人到現場瞭解情況,填寫車輛的定損單,評估損害的費用,通過保險公司的審核,司機攜帶相關的材料就可以領取到賠償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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