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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罰產生效力的條件是什麼?

行政處罰產生效力的條件是什麼?

一、行政處罰產生效力的條件是什麼?

已經做出行政處罰書,雙方在上面都簽字的時候開始生效。行政處罰決定書是行政管理機構針對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在經過調查取證掌握違法證據的基礎上,製作的記載當事人違法事實、處罰理由、依據和決定等事項的具有法律強制力的書面法律文書。

行政處罰決定的生效時間是在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行政相對人之日。一旦送達,此次處罰就生效,若相對人仍繼續違法,即可啟動二次處罰程序。行政處罰決定書是國家法律賦予行政機構法定權力的具體體現,它一經作出並送達當事人,就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首先服從,這是行政高效原則的具體體現。

二、行政處罰的原則有什麼?

1、處罰法定原則。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公佈;未經公佈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2、公正公開的原則。行政處罰遵循公正、公開的原則。

3、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實施行政處罰,糾正違法行為,應當堅持處罰與教育相結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覺守法。設定和實行行政處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相當。

4、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原則。當事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構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復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行政機構應當採納。

5、監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1)行政機構對違法行為的調查與審理分離;

(2)作出罰款決定的機構與收繳罰款的機構分離;

(3)聽證主持人與調查檢查人員分離;

(4)行政機構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處罰決定應向所屬行政機構備案。

6、一事不再罰原則。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

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上簽字後就產生法律效力,行政處罰的原則主要包括六個方面,首先是公正公開的原則,其次是監督制約,職能分離的原則,第三是一事不再罰的原則,第四是保障當事人陳述權利的原則,第五是處罰法定的原則,最後一個是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標籤:效力 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