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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上訴規定

行政訴訟法上訴規定

司法文書主要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文書,如判決書、裁定書等;也包括不直接發生法律效力,但對執行法律有切實保證作用的文書,如判決書等,注意:訴狀不屬於司法文書。司法活動中我們回答看見起訴書、判決書等文書,這些都是司法文書,司法文字貫穿了整個司法活動,而且扮演了重要的角色,如起訴的時候需要起訴書,法院審理最後會依法作出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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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可以上訴嗎

可以,《行政訴訟法》規定,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審判決或者裁定發生法律效力。

上訴須具備以下條件:

(1)須由行政訴訟的當事人提起;

(2)提起上訴的對象是人民法院第一審未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3)須在法定期限內提起;

(4)須提交上訴狀;

(5)須預交上訴費。

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認為事實清楚的,可以實行書面審理。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級人民法備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按照不同情形,務別處理: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但適用法律、法規錯誤的依法改判;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由於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也可以査清事實後改判。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