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行政處罰要出具決定書麼
一、不予行政處罰要出具決定書麼?
不予行政處罰案件應當出具決定書並告知當事人。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3種情況可以不予處罰:不滿14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違法行為輕微並經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不予行政處罰。這3種情況都以當事人違法為前提,只是由於當事人符合法定的其他條件才不對其實施行政處罰。雖然工商機關未對其進行行政處罰,但畢竟將當事人的行為定性為違法,當事人完全有理由認為工商機關對其行為性質的認定錯誤而進行復議或訴訟。即使當事人對工商機關的定性無異議,也不能排除當事人認為處罰程序失當的可能。在某些特定情形下,當事人有可能主張處罰程序失當造成當事人精神或物質利益受損。因此,根據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即使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仍然有必要製作相關法律文書告知當事人。
相關知識:
行政主體通過調查、取證,且聽取了被指控人的申辯後,如審查確認違法事實確實存在,且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即可依法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如認為違法行為不存在或被指控的事實不能成立的,則不得給予行政處罰,應制作撤銷案件決定書;如被指控人確實有違法行為,但情節顯著輕微,依法可不予行政處罰的,可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如認為被控人不僅有違法行為,且該行為已構成犯罪的,則應將有關材料移送司法機關處理,應制作移送案件(線索)決定書。
法律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八條
調查終結,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對調查結果進行審查,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如下決定:
(一)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二)違法行為輕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不予行政處罰;
(三)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四)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對情節複雜或者重大違法行為給予較重的行政處罰,行政機關的負責人應當集體討論決定。
綜上所述,如果行政機關確定了公民的違法並沒有嚴重到必須要處罰的地步或者説受罰的主體是在法律的特殊保護之下的,就會直接撤銷處罰或者直接作出不予處罰的決定,並且需要制定相應的文書來通知當事人最後的處理結果以免產生行政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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