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一個月不立案合理不合理
一、民事訴訟一個月不立案合理不合理?
民事訴訟一個月不立案是不合理的,民事訴訟立案審查的時間是7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起訴條件的案件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二、民事案件不立案的條件是什麼?
1、原告不適格。原告適格是指原告應當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
⒉、沒有明確的被告。
所謂“明確的被告”,是指原告在起訴中必須指出侵害其民事權益的人或與其發生爭議的人,即原告必須指明被告是誰,其有正確的名稱和住址,如果在案件受理後發現被告名稱錯誤、或住址不詳或錯誤,原告又不能更改、補充的,應駁回原告的起訴。
3、沒有具體的訴訟請求、事實和理由。訴訟請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保護的民事權益的內容;事實和理由,是指原告提出請求的根據,這裏的事實僅指訴稱事實,不同於經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可以不問真假。
4、不屬於人民法院管轄的範圍。
5、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存在瑕疵的。
人民法院在立案審查時,應對原告的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進行審查。實踐中常有不具備訴訟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的原告進入審理環節,如以已經死亡的公民的名義起訴、以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名義進行起訴等,這類情形經審理髮現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6、屬於行政訴訟範圍的。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7、有仲裁前置程序的。
當事人約定仲裁的,應告知原告先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否則應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駁回起訴,但仲裁條款、協議無效、失效或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或當事人選擇的仲裁機構不存在或選擇裁決的事項超越仲裁機構權限的除外;對未經勞動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人民法院亦不能直接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對雖經勞動仲裁但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如用人單位對職工進行勞動行政管理而與職工發生的爭議、職工下崗引發的爭議等,系不是因履行勞動合同而發生的爭議,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範圍,如當事人不服而向法院起訴的,應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起訴。
8、對起訴有時間限定的。
受理後發現此種情形的,即應裁定駁回起訴。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應裁定駁回起訴。
9、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其按申訴處理後予以拒絕的,應裁定駁回起訴。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法律規定可以在一定條件下或經一定期限後再起訴的案件除外。
民事糾紛當事人無法協商解決的,那麼一般會到法院起訴來處理,法院在受到當事人的起訴申請,要在七天內做出是否立案受理的決定,不能超過七天還未做出立案受理的決定,對於不立案受理的案件要及時的通知當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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