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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環保法行政強制執行權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新環保法行政強制執行權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一、新環保法行政強制執行權具體是怎麼規定的?

新環保法中沒有關於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規定,環保局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需要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行政強制法》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決定的,沒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照本章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方式有哪些?

(一)加處罰款或者滯納金;

(二)劃撥存款、匯款;

(三)拍賣或者依法處理查封、扣押的場所、設施或者財物;

(四)排除妨礙、恢復原狀;

(五)代履行;

(六)其他強制執行方式。

三、環保部門申請行政強制執行需準備哪些材料?

(一)強制執行申請書;

(二)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三)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四)申請強制執行標的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由行政機關負責人簽名,加蓋行政機關的印章,並註明日期。

四、污染環境造成哪些後果會被判刑?

(一)致使公私財產損失三十萬元以上的;

(二)致使基本農田、防護林地、特種用途林地五畝以上,其他農用地十畝以上,其它土地二十畝以上基本功能喪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壞的;

(三)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死亡五十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樹死亡二千五百株以上的;

(四)致使一人以上死亡、三人以上重傷、十人以上輕傷,或者一人以上重傷並且五人以上輕傷的;

(五)致使傳染病發生、流行或者人員中毒達到《國家突發公共衞生事件應急預案》中突發公共衞生事件分級Ⅲ級以上情形,嚴重危害人體健康的;

(六)其他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的情形。

總的來説,相關法律制度中並沒有特別明確的規定,對於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人環保局可以直接強制執行。不過,環保局對污染環境的違法行為人,有權予以行政處罰。違法行為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有爭議的,可以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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