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暫緩行政強制執行的法定事由有什麼?
一、申請暫緩行政強制執行的法定事由有什麼?
法院強制執行申請暫緩強制執行必須有法定的事實和理由:
1、執行措施或者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的;
2、執行標的物存在權屬爭議的;
3、被執行人對申請執行人享有抵銷權的。並由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由法院決定暫緩執行。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二、超過強制執行時效可以再次訴訟嗎?
超過申請強制執行的時效後,不能申請強制執行的,當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是不會受理的。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法律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三、如何申請強制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並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執行措施或者執行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可以暫緩執行,超過法律上規定的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之後,是不可以再申請上訴的。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時,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對於已經下達判決書,產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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