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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一、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的管轄規定是什麼?

行政機構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按照申請執行的行政機構所在地確定管轄法院。行政機構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由申請人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執行對象為不動產的,由不動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受理。基層人民法院認為執行確有困難的,可以報請上級人民法院執行;上級人民法院可以決定由其執行,也可以決定由下級人民法院執行。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二、行政強制執行的種類是什麼?

間接強制執行是指行政主體通過間接手段迫使義務人履行其應當履行的法定義務或者達到與履行義務相同狀態的行政強制措施。

間接強制可以分為代執行和執行罰兩種:

1.代執行。代執行就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構或第三人代替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義務人徵收必要費用的強制執行措施。代執行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

2.執行罰。執行罰是指行政強制執行機構對拒不履行不作為義務或不可替代的作為義務的義務主體,可以金錢給付義務,以促使其履行義務的強制執行措施。

三、行政處罰強制執行期限是多久?

申請人是公民的,申請執行生效的行政判決,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判決書和行政賠償調解書的期限為1年,申請人是行政機關法人或其它組織的為180日。

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確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沒有規定履行期限的,從該法律文書送達當事人之日起計算.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行政機構申請強制執行,由行政機構所在地的法院管轄,行政強制執行包括直接強制執行和間接強制執行。行政主體通過間接的手段,強制要求義務人履行法定義務,並向其徵收必要的費用,就是間接強制執行。間接強制執行的類型有兩種,分別是待執行和執行罰。